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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科技與工程」學分學程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 太空科技與工程 學分學程
學分學程實施辦法
一、設置宗旨與目的:
    為促進跨領域整合及課程多元發展,搭配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本學程將養成學生在太空科技與工程領域所需的核心學識及實務經驗,以培養太空科技人才,投入太空研究領域,促進國內太空產業發展。
二、參與單位(主要開課系所):
    陽明交通大學:機械系、電物系、土木系、光電系、電機系、系統工程與科技學士學位學程等;
    清華大學:電機資訊學院、電機系、資工系、動機系、天文所、物理系等;
    中央大學:太空系、大氣系、電機系、遙測中心、機械系、物理系、天文所等;
    國家太空中心
三、 修課規定:
    學程適用大學及研究所學生;至少修畢16 學分,發給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太空科技與工程」學分學程證明書;所修課程是否採計為畢業學分,依各系所規定。課程包括:
    1. 必修「衛星科技與工程導論」一門 3 學分。
    2. 必修「專題研究」、「火箭設計與實作」、「太空任務設計 I」之任一實作課程。
    3. 選修下列特色課群之課程: (1)太空系統與實作; (2)太空動力; (3)太空科學與天文; (4)太空遙測; (5)太空機械; (6)太空電機; (7)其他經學程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專業課程。
    學生所屬系所之課程經審核抵算學程學分者,總數不得超過 9 學分,必修課程不在此限。
四、 申請方式:
    本學程自民國108 學年度開始,採申請登記制,欲申請本學程同學,應於各校公告時間內繳交申請資料。
五、 本學程設學程委員會,負責協調各校課程安排、課程認定與審核、申請學生審核、學程完成審核等作業。學程委員會置委員四至十二 人, 委員由各參與單位推派一至三人 組成 ,委員任期三年,得續任。學程委員會召集人由學程委員相互推選,報本大學系統跨校學程審查委員會核備,任期3 年,得連任乙次。
六、 本辦法經各校依學程設置相關法規審核通過後,提本大學系統跨校學程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合格後,由系統校長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課程地圖
太空學程課程地圖